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研究生教育> 管理文件

转:关于公布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8-26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68号),确定2014年秋季起的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博士生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博士生15000元;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艺术类专业研究生(不分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30000元。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高等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可上浮10%。
《通知》同时明确,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7月17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从2014年秋季起,我校新入学的研究生学费按陕西省公布的标准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暂不上浮。


                                       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