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学院概况> 校内文件

建校80周年暨合校15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1-15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校80周年暨合校15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

2014年学校将迎来建校80周年暨合校15周年华诞,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团体、热心人士和广大校友、师生为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出谋划策、捐款捐物。为推进校庆筹资与捐赠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所筹财物和所受捐赠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和使用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者的自主行为,采取自愿原则。

(二)遵纪守法原则。捐赠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捐赠财物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四)捐赠者知情原则。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所捐财物的使用情况,学校定期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学校捐赠项目分为以下8个类别:

(一)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建设等;

(二)发展基金类:包括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学院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

(三)科研合作类: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

(四)文化活动类: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庆庆典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等;

(五)校庆专题展览和出版类:包括资助校史展览、校庆画册、校庆纪念邮册、宣传画册编辑出版等;

(六)庆典活动类:包括赞助学校校庆晚会、学术论坛及纪念品等;

(七)实物捐赠类:包括图书资料、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等;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三、捐赠方式

(一)校内师生员工的捐款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捐赠款存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实物捐赠由单位造册,送国资部门审验入库。所有捐赠项目、捐助人名单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二)校友捐款可以院(系)、班级为单位,由各学院(系)统一组织,也可在当地校友会的组织下进行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汇款至学校指定帐户。境外校友捐赠可直接与校友会或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络。

(三)社会各界单位、团体和热心人士的捐款可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各基层单位联络,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等方式办理。

(四)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和学校开展的对口合作捐赠项目,款项直接存(汇)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银行账户,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直接存(汇)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银行账户。

(五)实物捐赠由学校受赠单位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国资等部门根据实物捐赠的类型办理验收、登记、保管、入库、陈列等工作。

(六)通过银行或邮局向学校捐款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汇款单或转帐票据上注明“校庆捐款”字样及捐赠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等。境外捐赠物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银行账户如下:

1.银行转帐(注明“校庆捐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银行账户

户  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开户行:中国银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

账  号:1028 1082 0826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银行账户

户  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

账  号:1036 1950 4789

2.邮政汇款(注明“校庆捐款”)

邮编地址:陕西?杨凌?邰城路3号4#信箱(712100)

收款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捐赠管理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捐赠收入管理办法》,所有捐赠的资金、物资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捐赠资金一律存(汇)入学校指定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捐赠专用收据开具,应根据《捐赠协议》等凭证,确定入账金额,据实入账。所有捐赠按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审计。

五、鸣谢方式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二)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记入学校校庆捐赠档案,并由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征得捐赠者同意,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校庆专题网站、校友会网站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四)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达到一定额度,捐赠者如有命名意愿,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五)捐赠资助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六)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者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解决。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